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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跳单”不一定就违约

  “跳单”是跳单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购房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不定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

  现实中,跳单“跳单”事实一旦成立,购房能否依据“跳单”条款获得理赔呢?需要有哪些成立要素?近日,不定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违约

  案例

  综合价格因素

  购房者“跳单”

  2016年3月26日,跳单被告李某到原告甲中介公司看房并签订看房确认书,购房约定看房后如与原房主签订买卖合同,不定则应支付房价2%作为佣金。违约若本次交易未成功,跳单则其不得通过其他房产公司或私自购买此房,购房否则视为居间成功,不定应支付2倍佣金作为违约金。“跳单”协议上还写明“所看房源总价格为34万元”字样。

  而在此之前,李某曾到另一家房产咨询公司也签订买房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支付定金时应支付总房款1%作为代理佣金,若因买方原因致交易失败,则支付佣金不予退还。现在就同一套房李某与该公司以低于32万元的价格,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甲中介公司知悉后,将李某诉至法院,并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及违约金。

  判决

  房屋中介

  诉顾客违约被驳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书约定看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后,由看房人支付佣金。依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原告虽带被告看房,为其提供购房机会,但其并未通过原告居间行为与原房主签订合同,其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被告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已与卖房人签订买卖合同。

  由此可见,原告并未促成被告与原房主合同成立,故其请求被告支付佣金及违约金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律师

  独享房源信息

  是“跳单”成立关键

  日常生活中,有不少购房者为确保交易安全,而选择通过中介公司来购买。然而,房产中介交易市场管理方面秩序不够完善,出现一些不惜牺牲佣金底线的恶性竞争。以至于出现中介公司通过签订看房确认书、看房居间协议等,留住客户并约定本次居间如未成功,则不得通过其他房产公司或私下交易此房,否则视为居间成功,并支付佣金及违约金。

  而衡量买方是否构成“跳单”,关键是看其是否利用该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未利用此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就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本案中,原告虽向被告提供房源信息等条件,但原房主并未授权原告代为卖房。另外,该房源信息系从原房主张贴卖房广告处获悉,故其并不享有独家中介权。综上,被告并未违约,原告请求支持佣金及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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